+
featured_image

两会声音:代表委员就灵活用工建言献策,六大角度总结回顾

2022全国两会期间,灵活就业、灵活用工频繁出现在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及建议中。甚至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都特别提到“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灵活就业也再度登上网络热搜,成大众关注焦点。

总体来看,代表委员们积极肯定了灵活用工的重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平台化、灵活性的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容量大、进出门槛低、灵活性和兼职性强等特性,可形成“蓄水池”与“缓冲器”,在劳动力市场中与标准化就业相互补充。

与此同时,灵活用工作为新生事物,在诸多方面仍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据此,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围绕“灵活用工合规发展”“规范灵活用工模式”“保障灵活就业者权益”等提出多个建议提案,建言献策,推动灵活用工更好发展。

图片

 转变灵活用工观念 

由于灵活用工尚属新鲜事物,社会上部分人士对灵活用工仍持有偏见,对灵活就业的认同度不高。对此,代表委员们纷纷发声,建议社会树立正确的认识和理念。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就认为,当前社会对于灵活用工尚有一个根本问题未解决,“就是这些新业态劳动者的身份没有得到确认”。


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也认为,社会及家长出于传统的就业观念,对灵活就业认同度普遍不高。朱建弟坦言,社会的“有色眼镜”间接影响了年轻人从事灵活就业的积极性。为此他建议,当前社会应当转变就业观念,接纳年轻人自由创新、不拘一格的就业形式。朱建弟提出,应适时实现灵活就业者在薪酬待遇、户籍、住房、子女教育、职业伤害保障等基本权益方面与稳定就业者享有同等待遇,增加社会对灵活用工地位的认同感。

 规范平台经济发展 

灵活用工平台和平台经济的合规发展,有助于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多服务和保障,是行业的大势所趋。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委员、民建湖北省委副主委、武汉当代集团董事长周汉生提交了《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灵活就业、发展平台经济的建议》。他认为,发展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可以提供更多的灵活就业机会,是应对复杂经济形势的重要策略。建议由政府、企业、社会协同合作,提供更为灵活、更可及的社会平台产品。

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首席执行官蒋颖则围绕“提高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税收政策确定性”提出建议。蒋颖建议,财税部门应采取相关举措,如加快对平台经济的税制调研与相关税收政策出台;在有关政策出台前,对由于政策不清晰而导致的涉税争议秉持审慎包容立场予以处理;针对特定行业编制纳税辅导手册,指导从业人员遵从税法;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全面展现执法逻辑等。

 规范网络主播税收核定 

网络主播是灵活用工的主要行业之一,税收整治成了网络直播行业亟需处理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提交了《关于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核定的建议》,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分级分类管理规则,明确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杨松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细化核定征收的实操规则,明确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在规范头部主播纳税行为时,兼顾广大中小主播的实际情况。对未进行工商注册但符合经营特点的直播收入,税务机关按经营所得课税。对其中规模小、收入低的主播,仍可考虑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对确有必要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果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结果履行纳税义务,建议只追缴所欠税款,不追溯认定为违法行为。

 劳动关系认定受关注 

在当前的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经常出现难认定、劳动关系模棱两可的问题。对此,多位代表委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表示,需要在劳动法中明确新业态用工属于新型劳动关系,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或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通过书面合同等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应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在提案中建议,应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基础上,结合《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精神,通过修订《劳动合同法》等来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灵活用工)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确认我国多元化劳动关系的具体类型以及认定标准。

 保障灵活劳动者合法权益 

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穿梭在大街小巷,服务于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如何加强他们在灵活就业中的职业保障和劳动权益,也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所关心的话题。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副主席司马红在提案中建议,研究推行全国待遇均等的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标准,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无论在户籍地还是工作地,都能便利享受城乡居民社保待遇。并遵循“钱随人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保异地转移接续相关制度,将企业、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均纳入转移接续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院长李秋建议,应进一步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机制。对此,李秋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制度,主动适应灵活就业方式,构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权益的政策体系,健全参保制度,从立法强制和政策扶持两个方面,引导更多的平台用工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进一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面;二是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将平台企业的用工行为纳入统一的保障体系中,并明确经办规程,有效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权益;三是协同构建社会保障数据中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依据。加快各地社保经办服务数字化转型升级,监管采集企业数据,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保缴费依据,实现参保缴费利益最大化。

而作为基层代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邮区中心局邮件接发员柴闪闪和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经理李丰则共同带来了一份关于规范外包类灵活用工权益的建议。

两位代表建议,健全劳务外包法规,对经营外包业务类的公司,提高其行业市场准入的资质审查要求,要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分类从严完善外包类人力资源公司的企业行政许可;同时明确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三分关系”下各方的职责,建议明确采用外包类灵活用工发包方的不完全劳动关系责任,对于外包及多层转包带来的纠纷责任方无法有效履偿时,由源头发包方兜底后再对过错方追偿。此外,行业监管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要把维护责任区内劳动者权益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特别是要加强社保属地化缴纳的落实,引导发包单位自觉维护外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出台和完善灵活用工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灵活用工的专门法律。一些灵活就业者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处于模糊不清的“合作关系”,不能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对此,代表委员们建议对灵活用工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建议,尽快修改我国劳动法,补齐劳动立法短板,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专章规定,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在《关于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中表示,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体系是以传统就业模式为应用场景构建的,而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有显著不同,套用现行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就会面对理论和实务的双重困境。据此,厉莉建议,应持续深入调研新就业形态,在总结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此外,新就业形态的就业领域、就业方式、从业人员的范围在不断丰富,变化与创新是其重要特征,在完善新兴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相关政策也需要持续跟进,动态供给,及时调整,以满足灵活用工发展需要。

本文从六大角度总体整理,从各位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建议和提案内容丰富、角度多元、针对性强,对于推动我国灵活用工下一阶段发展,完善相关的身份认同、税收征管、权益保障等,将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青团社相信,随着上述各位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相继办理和落地,2022年及将来,我国灵活用工新就业形态将更加完善、更加丰富,在合法合规的健康轨道上蓬勃发展。